發布日期:2020-05-22 10:19:39來源:鋰電池廠家
18.6該條用下述內容代棒:
施加的試驗電壓為:
一對基本絕緣為1000V;一對附加絕緣為2750V。
進行1000V試驗時,電容器不斷開。
19非正常工作
除下述內容外,GB4706.1-84中的該章適用。
19.1該條中a.項不適用。該條中b.項用下述內容代替:
如果電機裝置可通過它的充電裝置與電源直接連接進行工作的話,則19.6和19.10二條的試驗是適如果器具帶有諸如半導體器件,電容器,電阻和電感等元器件,則補充條款19.101適用。
注:充電裝置和電池裝置可作為無人看管的裝置使用。
該條中第十段用下述內容代替:
在19.6,19.9條和補充條款19.101的試驗中,器具必須符合19.9和19.11兩條中的要求,但19.9條的規定不適用于C型和E型器具的電機裝置。
19.2~19.5該四條不適用。
19.6該條后增加下述內容:
如連續工作,則器具的任何裝在易燃材料上的外表面或者靠著帶有易燃材料的外表面的溫升不得高于150℃。是否合格,通過使器具在上述表面工作,直到穩定溫度的獲得來確定。
注:器具不得有易于卡住的轉動部件。
19.7該條不適用。
19.9該條用下述內容代替:
所有的充電裝置應在它們的充電位置施加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范圍的上限值連續工作7天,且電池或電機裝置分別連接,但不工作。
帶有插銷并插入到固定插座的部件,應用雙重絕緣材料覆蓋。
注:雙重絕緣材料可以是毛氈或聚酯基上敷以聚氨酯泡沫,其標定厚度為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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